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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汕头市金平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及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街道办事处对各部门、居委会、公司、站、企业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是:各居委会、公司(站)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本辖区、本公司(站)属下协管企业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居委会、公司(站)、企业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及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
(五)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解决的情况;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情况;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场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组织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严密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情况;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居民群众、企业职工的安全知识,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情况;
(八)发生安全事故时是否按规定及时向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是否认真处理伤亡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采取上级考核下一级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标准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辖区,本公司(站)安全生产情况,对照考核标准(另附)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每年1月20日前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报社区办;公司、站、企业服务中心报经发办)。
第九条 街道考核组织实施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受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评审工作。
第十条 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一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组应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和责任区内或本部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告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街道党政班子会议报告。考核报告经党政班子会议批准后,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街道办事处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街道将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同益街道办事处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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