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指南
一、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申请程序:
(一)、领表:申请单位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提交下列资料:
1、 经各区、县(市)安监局初审同意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经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资格的机构评价的《安全评价报告》;
3、 有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 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审批:申请单位提交上述资料后,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我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 经营许可证的复审: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如需继续经营的,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复审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各区、县(市)安监局初审同意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复审申请表》(一式三份)
2、 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资格的机构评价的《安全评价报告》;
3、 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 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 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 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我局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我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 其他事项:
(一)、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三)、原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2002年11月15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