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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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街道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汕头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的常住户的残疾人。
第三条 精神病患者到社区精防点就诊,征示区残联同意后,登记出具证明或凭《残疾人证》,免收药物费。
第四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碍线的贫困残疾人,到全民、集体医疗单位就诊,凭诊历、医疗报销单到街道残联办、民政等部门申请医疗补助。
第五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残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居委会、街道出具有关证明,要求教育部门给予减免部分学杂费
第六条 对于残疾人贫困户,其亲属无供养能力的,街道、居委会在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时,给予优先照顾解决。
第七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联系有关部门优先安置进福利院。
第八条 残疾人参加街道、社区居委会开设的各类社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信息网站等,优惠或免收活动费用。
第九条 在扶贫工作中,优先扶持残疾人贫困户。
第十条 街道、各居委会、有关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残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益街道办事处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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