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汕头市同益街道信息化社区首页>>>禁毒之窗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商邮箱

工作组织网络
工作小组成员
 
 
 
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的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有哪些特点?
常见毒品

预防常识
同益街道禁毒
宣传一条街简介


禁毒标语宣传广告

吸毒毁灭家庭
-------贻害后代


禁毒行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


(1997年5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依法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含“冰”毒)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并给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麻黄素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犯罪行为之一者,在1997年6月26日之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依法严厉惩处以贩养吸、零星贩毒的犯罪活动;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必须于1997年6月10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逾期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凡经戒毒后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一律送劳动教养,继续戒除毒瘾。

四、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个体出租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容留,纵容、包庇他人在其所属场所进行贩毒吸毒(含“摇头丸”、“忘我”、“蓝精灵”等毒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凡经省卫生部门批准开办的自愿戒毒所,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封闭戒毒,严格管理。未经批准开设的戒毒所和私人开办或承包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必须于1997年6月30日前自行停办,逾期不停办者,依法予以取缔。

七、消除毒害,人人有责。全省人民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贩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督促有贩毒行为的亲人投案自首;吸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和带领有吸毒行为的亲人到公安机关登记。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关于同益] | [联系我们]
汕头市金平区同益街道主办 汕头市电信局协办
广东斯蓝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设计 汕头同益软件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备案许可证:粤ICP备05088154
Copyright © 2004 Slan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