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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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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辖区内户口的居民,家庭月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4元以下人员,属保障对象

1.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对尚未有一定收入,或因各种原因一定时期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 

二、符合救济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会救济申请表》,

经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赁民政部门发给《社会救济金领取证》,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救济金。

三、核定救济对象的收入应包括接受亲友捐赠和抚养费、赡养费收入。其他劳动和非劳动收入。

四、对家庭收入月人均虽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尚有一定劳动能力,可能过劳动增加收入来维持

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以入家庭收入月人均虽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其财产超过一定数额的,暂不给予申领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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