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役义务兵家属、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优待金每户每年2000元;
二、困难的病故军人家属每户每年1000元;
三、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当年发优待金2000元;立一等功的,当年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当年发500元;立三等功的,当年发200元;一年内受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发给。
城区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