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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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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倡晚婚、晚育。

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市以上病殘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区以上医院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5.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 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三、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四、夫妻中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合同制干部或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的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五、归侨、归眷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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