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 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定出如下规定:
一、凡常住户口在本街道的居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一个月以上,必须到户口所在居委领取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填后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生证明,已怀孕的应携带生育证,对未按规定 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违反计划生育尚未接受处理的,不发给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凡从外地流入到本街道居住半个月应到本街道计生办登记验证手续,遵守市计划生育规定,接受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对于无流动人口计生证明或逾期不交验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员,将按省《计生条例》有关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理。
三、单位、业主应督促雇用人员和租借房屋育龄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单位和业主,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省《计生条例》罚款。
计划生育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