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发放对象
(一)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 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含享受汕头市企业特困职工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二、 发放程序
(一) 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等相关证明,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机构的,向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 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需提供《下岗职工证》;已出中心或未进中心且仍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提供《汕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明》。
2、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证》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社会保险手册。
3、 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社会保障手册及领取安置的证明。
4、 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含正在享受汕头特困职工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企业特困职工优待的凭证。
5、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均需提供本人一寸免冠半身照片四张。
三、办理期限
(一)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并签发《再就业优惠证》,交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四、其他事项
(一) 下岗失业人员认为办证机构未按规定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发证手续的,可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日作出处理决定。
(二) 《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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